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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外国语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习违纪处分条例的若干规定

作者: 时间:2021-06-09 点击数:

外国语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习违纪处分条例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我院研究生学习纪律,保证学习质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现对以下几种违纪行为做出如下规定:

(一)违反考试纪律构成作弊

 

1. 以偷看、抄袭邻座学生试卷或有意移动答案让邻座学生扫视抄袭、口头交谈、交换纸条等方式作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 闭卷考试时,携带书籍、资料、小抄等进入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构成抄袭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考试时,携带电子书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或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并且开机的,给予警告处分;如该电子设备或通讯设备存储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构成抄袭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通过传递、接收或搜索考试信息等方式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考试前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考试试题或答案,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7. 协助他人作弊、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的比照相应作弊行为处理。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人员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无故旷课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16 学时的(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 4

 

日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24 学时的(或未经批准,连

 

续离校天数达到 6 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32 学

 

时的(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 8 日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

 

内旷课累计达 40 学时以上的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两周以上,给予退学处理。

(三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或者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或者伪造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权威组织的认定作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依据。

 

 

外国语学院党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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