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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3-03-08 点击数:

 

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我院研究生实习管理,确保专业实践质量,根据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习单位

学生实习原则上应在我院正式签署合作协议的教学实习基地进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教学实习基地实习,由导师推荐实习单位或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应为与专业知识有一定相关性的且为正式注册的公司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

二、实习时间

按照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进行专业实习,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三、实习程序

1)在实习开始前,学生需提交由实习单位和个人签字盖章的实习协议或合同,明确实习项目、日期、工作量、薪酬、保险和有关责权利等,以免发生劳务纠纷。学生应遵守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分配的工作。如果由于学生个人原因,给实习单位造成损失的,学院不承担责任,由学生自行负责解决。

2)学院应加强研究生实习管理,保持与实习基地和研究生的联系沟通。集中实习期间,校内导师应深入基地,通过座谈、访谈等形式,跟踪了解研究生实习和联合培养情况,掌握研究生思想动态,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并向学院反馈学生实习情况。

3)实习结束后,学生应向学院出具由实习单位盖章的实习反馈单。同时,还应提供专业实习报告,经导师审批签字后交学院留存。

4)专业实习考核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成绩在70分以上者可获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不及格者不计学分。

5)因出国访学、交换,无法进行专业实习者,可在对方学校至少修读两门相关专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抵顶专业实习学分。

 

 

                               外国语学院

                                  20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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