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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烟台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聘任考核办法(2023)

作者: 时间:2025-06-17 点击数:

烟台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聘任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推动学院研究生培养工作科学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烟大校发〔2021109号)以及《关于做好2023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工作的通知》,特制定《烟台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聘任考核办法》。

一、聘任基本条件

本聘任考核办法涵盖科学学位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和兼职研究生导师。

(一)科学学位研究生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身体健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硕士研究生。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能开设研究生课程。

3.具有副教授(年龄45周岁以下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讲师和高级实验师除外),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为丰富的科研经验,研究方向稳定、特色明显。近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国内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包含韩国KCI期刊论文和经备案的日本全国性学会机关杂志刊载的查读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编写5万字以上,下同)1部;或有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或省部级以上鉴定(前3位);或获得厅局级以上教科研奖励(首位)。

2)目前主持承担省部级及以上人文社科项目(不含自筹经费课题)或者可支配科研经费不低于5万元。

4.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也可聘任为科学学位研究生导师,但需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为丰富的科研经验,研究方向稳定、特色明显。近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国内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包含韩国KCI期刊论文和经备案的日本全国性学会机关杂志刊载的查读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编写5万字以上,下同)1部;或有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或省部级以上鉴定(前3位);或获得厅局级以上教科研奖励(首位)。

2)近五年来主持国家级人文社科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人文社科项目2项(不含自筹经费课题)或者可支配科研经费不低于10万元,且目前主持承担省部级及以上人文社科项目(不含自筹经费课题)或者可支配科研经费不低于5万元。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文件精神,掌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规律与特点,能自觉遵守我校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硕士研究生。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能开设研究生课程,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支配科研经费不低于2万元。中级职称者须具有博士学位,且目前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不含自筹经费课题)或者可支配科研经费不低于5万元。

2)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领域,工作经验丰富,符合专业评估中对导师实践能力的要求,能开设两门以上研究生课程。近年发表相关正式期刊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译著或与翻译相关的学术专著(本人编写5万字以上,下同)1部。

(三)兼职研究生导师的聘任

1.科学学位兼职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与学院有实质性教学科研合作的单位中聘任,任职条件与校内人员相同;专业学位兼职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专业实践基地中聘任,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职称,或为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管理者,或获中级以上行业资格证书人员且在相关专业学位领域有三年以上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参与技术开发、推广或规划设计等项目。

2.兼职研究生导师须与学院一名导师合作,实行双导师培养模式。

二、聘任程序

1.符合上述基本聘任条件的人员按照要求填写《导师遴选表》,并提交相应的业绩材料(为申报年度430日前三年内的业绩)。

2.学院对所提交材料按照聘任条件进行审核,《遴选表》中只能填写符合聘任条件的业绩。

3.按照学校现行生效的有关教科研业绩量化计分办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与本学科相关的业绩材料进行赋分核算、排序。

4.学位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投票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其中赞成票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异议期不少于5天。将评审通过的研究生导师名单按得票数顺序报送研究生处。

三、考核办法

1.研究生导师考核对象包括科学学位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和兼职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一年一聘,三年一考,聘任后,具有当年的招生资格。对于在岗的导师,考核与续聘工作同步进行。

2.导师考核要突出指导能力和指导水平,重点是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通过考核,为创建课程教学和科学研究有机结合的培养模式奠定基础,为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学术氛围提供动力。

3.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参与或修订(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或每学年为本专业研究生做有关学术性讲座或报告至少一次。

(三)指导确立研究生的科学研究方向,选好学位论文题目,对学位论文撰写进行全过程的指导和管理。参与研究生的论文开题、中期筛选、毕业论文评阅与答辩工作等。

(四)取得良好的教科研业绩,业绩审核周期内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取得的科研业绩应达到聘任基本条件中所规定的科研业绩的第(1)或第(2)小项的规定。被考核导师将符合条件的业绩按要求填入《导师考核表》并提交相应支撑材料。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还应提交有关翻译实践能力的证明资料。兼职研究生导师的科研业绩考核参照学校相关文件另行制定。

 (五)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

 (六)注重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引导研究生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积极进行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更新教育理念,改进研究生培养方式和方法,不断提高指导的研究生培养质量。

(八)导师应在学术道德、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对研究生言传身教。要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学习、情感及心理健康等。

4.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除给予导师批评教育外,并停止其当年研究生招生:

() 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造成不良影响者。

() 在聘任期不能按教学计划开设研究生课程者;

() 导师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学位,而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不合格或答辩未通过三年累计达到2人次者。

5.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全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结论为问题论文,取消招生资格2年。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并取消导师资格:

(一)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有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

四、考核结果

研究生导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结果将作为学院研究生工作的推优参考条件。

五、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注:考核、聘任所用的所有项目,不管是何级别,被考核或聘任者必须为主持人;所用的项目、成果、获奖必须和所指导学生所在的一级学科相关。聘任为专业学位导师的,其项目、成果、获奖必须和翻译相关,且必须提供20万字的翻译实践成果进行质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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