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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烟台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条例(修订)

作者: 时间:2024-02-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内涵式发展需要,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明确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中的职责,使教师教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与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现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返聘、外聘从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爱国守法,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第四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潜心教书育人,遵循教育教学及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关心爱护学生,严格考核、善于管理。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第五条  严谨治学,遵守学术规范,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公平诚信,为人正直,廉洁自律,奉献社会。注重教师发展,不断提升自身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六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应由学校正式聘任的教师担任,新入职教师开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岗前培训,学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大学教学论》等课程,成绩合格,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按照《烟台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培养实施办法》完成助教培养计划,考核合格,获得教学上岗证书。

(二)全面掌握所授课程的内容,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写出三分之一以上教案,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试讲部分内容。开课单位进行评议,提出开课意见。

(三)实验课教师开课前至少在实验室工作一学期,熟悉实验教学工作,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课程设计开课前,教师至少参与指导过一次课程设计。

第七条  开新课的教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全部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有关的参考书及参考资料。承担双语教学任务的教师需有较好的英语表达能力。

(二)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开课单位递交教学日历、教材和教案,由开课单位审批。全校通选课开课申请由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八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对课堂全面负责。要充分挖掘课程蕴含的思政元素,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育人效应。要主动公开课程信息,把教学基本要求告知学生。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使用在线课程、翻转课堂、混合学习等教学方式,加强师生互动,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九条  教师须按课表上课,至少提前5分钟到达上课地点,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因特殊原因无法上课的,按照《关于严格调、停课的管理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教师上课须使用规范文字板书,使用普通话授课。教师在教学时间内应坚守岗位,不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

第十条  课程要选用与教学大纲配套的高水平教材,遵守《烟台大学教材建设管理办法》、《烟台大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和《烟台大学教材征订发放管理办法》。习题课和讨论课应纳入授课计划,有讲授提纲,并按要求认真组织。

第五章  课外辅导与作业批改

第十一条  课外辅导包括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阅读参考书目和文献资料、掌握学习方法和学习规律、解答学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教师要及时辅导、答疑。

第十二条  担任辅导教师的助教必须跟班听课,参加课外辅导答疑。主讲教师要与辅导教师共同商定辅导、答疑的内容和方法,共同研究并提出改进教学的措施。

第十三条  每门课均应依据课程性质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内容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重视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一般应全部批改,某些课程可部分批改,但批改的数量应不少于1/3。教师对作业批改情况应做好记录。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实验(上机)、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环节。实践教学工作量按学校有关文件核算并计入教师教学年度总工作量。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必须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等相关实验教学资料。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应在首次开课前对指导的实验进行试做,熟练掌握所指导实验操作流程和规范。

第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上课过程中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操作规范,课下及时批阅实验报告,并将部分实验报告存档三年。

第十八条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任务书》,制订实习计划和时间安排;组织学生熟悉《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内容,明确实习目的和时间安排。

第十九条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负责实习学生的安全工作,及时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严格考勤制度;及时做好实习报告批改、成绩录入、总结等工作。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指导学生进行理论研究、社会调查、科学实验或工程设计,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自然或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按要求拟出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供学生选择;编制任务书;指导学生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所有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三条  命题要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试题覆盖面广,题型结构科学,难度适中。同一课程试卷必须有AB试卷,其中一份为备用试卷。

第二十四条  试卷有评分标准并能严格执行,阅卷评分严格、公正,无误判,加分、减分记号清楚,同类课程采用流水作业阅卷,阅卷后认真进行试卷分析。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束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成绩网上录入工作,将考核试卷、成绩单等相关教学材料送交教学单位存档,试卷保存三年备查。

第八章  教学研究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基层组织应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教学研究及学习活动,或开展专题教学研究,或学习教育教学理论,或学习有关教育教学政策文件,或交流了解国内外新的高等教育动态。至少每四周安排一次,并将活动内容详细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  在教学研究和学习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积累、总结、升华,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每位教师每学期应完成至少一篇教学研究方面的总结或教研学习心得,每两年在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至少一篇。学院做好资料的收集和保存,备查。

第九章  教师教学发展

第二十八条  教学单位应举办教师教学发展活动,打造“一院一品”,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思政课、使用“马工程”教材、参与“课程思政”改革教师应有计划的开展集体备课和教学研讨。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重视教学学术的研究和专业发展,利用线上线下学习等形式展开能力提升培训,完成培训学时要求。加强教师教学发展研究,转变教学理念,建立新型教与学关系。

第十章  教学奖惩

第三十条  依据《烟台大学教师教学荣誉工程实施办法》,学校设立教学质量奖、教学优秀奖、教学名师奖、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以及教学团队、优秀教材、精品课程、优秀指导教师等教学奖项,对教学工作业绩突出的教师奖励。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对违反教师教学纪律的行为,按《烟台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并在教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考核、评优评先中严格执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可结合本条例的基本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由学院审批、备案的事项,教务处会组织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条例(修订)》(烟大校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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