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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聘任考核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3-26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推动学院研究生培养工作科学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烟大校发〔2016〕24号)以及《关于做好2018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工作的通知》,特制定《烟台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聘任考核办法》。

一、聘任基本条件

本聘任考核办法涵盖科学学位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一)科学学位研究生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身体健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为我校的在职人员,且退休前能完整指导一届学生(另有聘任合同的除外)。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能开设研究生课程。

3.具有副教授(年龄45周岁以下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讲师和高级实验师除外),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为丰富的科研经验,研究方向稳定、特色明显。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发表CSSCI论文1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编写5万字以上,下同)1部;或有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或省部级以上鉴定(前3位);或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奖励(首位)。

(2)目前主持承担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承担较大的横向课题(经费5万以上),研究经费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要求。

4.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也可聘任为科学学位研究生导师,但需具备下列条件:

1.近五年来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2.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或在本学科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韩语KCI目录所列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视同为核心期刊)或CSSCI论文2篇或B刊(含)以上论文1篇;或发表被SSCI收录论文1篇。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文件精神,掌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规律与特点,能自觉遵守我校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3.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领域,工作经验丰富符合专业评估中对导师实践能力的要求,能开设两门以上研究生课程。近三年来发表与本学科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相关正式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主持与专业学位培养相关厅局级以上课题或主持横向课题(单项到账经费2万以上,或累计到账经费5万以上)。有独立指导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和论文写作的能力。

二、聘任程序

符合上述基本聘任条件的人员递交相应的业绩材料(为申报年度4月30日前三年内的业绩),学院对教科研业绩按照学校现行生效的有关教科研业绩量化计分办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与本学科相关的业绩材料进行赋分核算、排序并公示。聘任导师数不超过学校下达的招生指标数,聘任导师按排名顺序分配招生名额。

三、考核办法

1.硕士研究生导师是指学校正式聘任并已开始招收研究生的导师。

2.导师考核要突出指导能力和指导水平,重点是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通过考核,为创建课程教学和科学研究有机结合的培养模式奠定基础,为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学术氛围提供动力。

3.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参与或修订(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或每学期为本专业研究生做有关学术性讲座或报告至少一次。

(三)指导确立研究生的科学研究方向,选好学位论文题目,对学位论文撰写进行全过程的指导和管理。参与研究生的论文开题、中期筛选、毕业论文评阅与答辩工作等。

(四)取得良好的教科研业绩,业绩审核周期内科学学位研究生导师取得的科研业绩应达到聘任基本条件中所规定的科研业绩的第(1)或第(2)小项的规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达到专业学位培养单位评估指标体系中对专任教师翻译实践能力和教师科研能力中的要求。

(五)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

(六)注重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引导研究生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积极进行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更新教育理念,改进研究生培养方式和方法,不断提高指导的研究生培养质量。

(八)导师应在学术道德、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对研究生言传身教。要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学习、情感及心理健康等。

4.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除给予导师批评教育外,并停止其当年研究生招生:

(一)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研究生德育或培养质量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上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一稿多投等违背科研道德、学术规范行为;或连续两届因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不当或中途改换题目,致使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或国家、省(部)和学校对近三年其指导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结果有不合格者。

(二)在聘任期不能按教学计划开设研究生课程者;

(三)导师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而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不合格(2人次)或答辩不能通过者;

(四)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全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不合格者。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并取消导师资格:

(一)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在研究生课程教学中发生教学事故,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评卷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等渎职失职行为者。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没有招收研究生者。

(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六)未经学校备案批准,让渡培养主体责任给校外院所高校的导师,经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专家核查确认者。

(七)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四、考核结果

研究生导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五、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外国语学院

201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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