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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烟台大学​研究生毕业答辩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6-09 点击数:

 

烟台大学研究生毕业答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研究生包括各种类别的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毕业答辩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全面考核,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硕士学位毕业答辩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申请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有自己的新见解,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经济、社会发展或本门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意义。

论文一般包括:论文封面、扉页、原创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中文摘要(含关键词)、英文摘要(含关键词)、目录、符号说明、论文正文(包括文献综述)、注释与参考文献、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附录、附图表、版权声明等部分。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学位论文必须用中文完成。

论文表述要简练、通顺,论据充分,资料或数据正确可靠。硕士学位论文正文字数一般为3万左右。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至少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同等学力人员还应提交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申请答辩的相关材料连同学位论文,经学位点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办理硕士学位申请手续。

第六条  校学位办同意受理后,学位论文要由校学位办或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两位(同等学力人员聘请三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专家(同等学力人员不能为所在单位专家)。论文评阅人的名单一般由学科组协商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或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而定;也可由校学位办直接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学位论文进行评阅,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评阅专家。鼓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科组对本单位学位论文实行“双盲”匿名评审。

学位论文送审评阅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评阅人应于答辩前十天写出详细的评语,填写《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完成前,评阅人的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全部通过,方可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如下: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硕士生导师不少于成员的半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校外专家(同等学力人员不能是所在单位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一般应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秘书一名。秘书负责答辩记录及答辩的具体事务。

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所在的学科组协商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办备案;也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直接提出,报校学位办备案。

答辩委员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严肃认真地组织论文答辩,审议论文是否达到授予学位水平;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投票表决,并作出书面决议。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应以公开的方式举行,每个人的答辩时间不少于四十分钟,答辩要有详细的记录和现场照片以存档。论文答辩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秘书名单,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二)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程序和要求;

(三)导师可根据情况列席并介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论文撰写等情况;

(四)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进行即席答辩;

(六)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导师学术评语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委员交流对论文答辩的意见,讨论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作出书面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决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答辩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者一般不超过本专业答辩人员的三分之一;

(七)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答辩决议和答辩成绩;

(八)答辩会结束。

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但答辩委员会认为该论文通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可能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的,答辩委员会应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可对学位申请人作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不得再次答辩。

答辩结束后,应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学位申请及答辩材料、研究生培养登记表及有关信息资料整理汇总,报所在专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硕士学位的审定和授予应当依照下列要求:

经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对学位申请者作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它有关材料报校学位办。

校学位办汇总并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名单及其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对答辩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有关学位问题时,不能采取通信投票的方式,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且应过全体委员的半数)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向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并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学位审批书等材料按规定送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规定中与此不符之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外国语学院

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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